中国建筑砌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建筑砌块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Uni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UA;
英文旧称缩写CBBA继续沿用。
第二条
本协会由墙体建筑用混凝土砌块(砖)、石膏砌块、道路建设用混凝土路面砖(板)、土(水)工护坡用混凝土砌块、非配筋小型混凝土制品构件、混凝土轻骨料等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与施工、设备制造商和相关配套产品生产企业,以及与砌块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构筑物、土(水)工构筑物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以自愿方式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协会作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制定指导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引导我国建筑砌块和砌块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单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设性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及意见。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参与制定有关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标准、设计施工规程等技术文件。
(三)
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期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内部交流资料等,举(协)办相关的展览活动。
(四)
组织本行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和专题研讨活动等。
(五)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六)
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沟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规”和“行约”。
(七)
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
(八)
对外开展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社团组织、企业等同行之间的正常往来关系。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解决贸易争端。
(九)
承担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及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政府规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在地方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社团组织等。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愿意根据本“章程”自觉承担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按章交纳会费;
(四)经秘书处审查合格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仅授予对本行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人同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才能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行使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本协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所组织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利益;
(二)
按章程交纳会费;
(三)
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
尽其所能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按章交纳会费、或不能预先说明理由申请减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研究本行业或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可不受限制,但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财务监督专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条例;
(十一)决定聘请熟悉并热心本行业的名誉理事长、顾问,决定接纳(或除名)无交纳会费义务的个人会员;
(十二)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3~5名“协会财务专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一名副理事长(入选“协会财务专员”)担任组长,组成协会财务监督组。
第二十六条
协会财务监督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协会财务专员出席,才能开展内部审计、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财务监督组的职责是:
(一)对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与内部审查;
(二)代表理事会,起草协会财务情况报告;
(三)与协会秘书处、财务部一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监督或内部审查时,若发现协会秘书处、财务部存在违犯财务制度、或有损协会利益事件时,有权现场予以纠正、并书面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熟悉本行业业务,愿热心承担协会工作;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大多数协会会员要求,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但必须是在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协会对下设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提出、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协调协会的各办事机构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财务监督组的监督。
第四十条
原则上,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理事会财务监督组都应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内部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当有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最后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委任成立的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清算小组应依据最后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6日的第十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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